一、律师会不会收了钱没去会见
1.若因被羁押人员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按时与律师会面,监管机构应立即向律师如实通报相关缘由,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为律师再次安排适当的会面时间。
2.倘若因监管机构的疏忽或问题所致会面延误,监管部门有责任赔偿律师因耽搁而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并重新合理安排会面的日期和时段。
3.当情况确系出于律师自身原因而导致会面无法按期举行时,监管机构应对此予以严肃对待,例如考虑限制该律师参与案件的辩护工作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律师有权在依法办案的过程中,随时会见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五条律师会见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由监管机关安排。
第三十六条监管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拒绝或者妨碍律师会见的正当要求。监管机关应当为律师会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聘请的辩护人应当依法参加诉讼,并有权依法行使辩护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应当按照规定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与律师会见的权利。
二、律师会不会见被告人
在此过程中,原告的代理律师有权与被告进行见面交谈,但是不能在非公开场合与其单独接触。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庭通常都会给予双方充足的时间来进行庭外调解,这个时间段既包括了开庭前的准备阶段,也涵盖了开庭之后以及判决结果公布之前的这段时间。因此,无论是原告方、被告方还是他们各自的代理人,都有权利与对方进行面对面的协商交流。而对于那些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的辩护律师如果得到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并且同时获得了被害者的同意,那么就可以向被害者收集与该案相关的证据资料,也就是说,他们是有机会见到被害者本人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1.倘若羁押中的被告人未能按期与律师进行会晤,监管机构有责任向当事人及律师阐明原因,并在合理时间内重新安排相关会议。2.倘若因监管机构方面的问题而导致被告人与律师的会面受到延迟,应当对律师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给予相应补偿,同时重新安排双方的会面事宜。3.如果是由于律师自身的原因导致了会面的延误,监管机构应对此予以严肃处理,例如可以考虑限制该律师的辩护资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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