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会见被告吗
作为原告方代表的律师,尽管享有同被告会面的权利,但在此过程中不得私自与被告取得任何形式的私人接触。在案件尚未正式进入审理阶段之前,并在法院准许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在法庭之外达成庭前和解协议,而这个可能发生的时间段包括了开庭前以及判决公布之前的所有时间点。因此,原告、被告以及各自的代理人均可借助此项权利同对方展开对话和协商。同样地,如果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同时得到被害方的明确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有权向被害方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资料信息,换言之,他们是可以与被害方见面交流的。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二、律师会见被监听的证据有效吗
需要视具体的案件事实情况而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的会见活动被视为法律上的行为,而在会见过程中进行的录音与录像资料,虽然本身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有效性,然而终究还须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其能否被认定为合法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律师有权利与被告进行正式的会面洽谈,但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坚决禁止双方私下进行接触。在此基础上,可以于法庭审理之前或之后到作出最终判决之前的任何时间内尝试实现庭前调解。另外,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均享有平等对话、进行协商的权利。然而,如果需要收集案件资料或者与被害方面对面进行交流,辩护律师需经过检察机关以及被害者本人的许可,方可采取这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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