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阶段算羁押吗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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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避免社会危害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羁押则是将其关押于特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刑事拘留是羁押的一种形式,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公众利益。
刑事拘留阶段算羁押吗怎么办

一、刑事拘留阶段算羁押吗怎么办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明确规定,所谓的刑事拘留,实际上就是公安部门、检察机构以及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旨在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试图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或是避免社会危害性的事件发生等方面考虑而实施的一项强制措施。而羁押,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暂时关押于诸如看守所之类的特定场所内,从而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手段。换句话说,刑事拘留实际上是羁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阶段住在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羁押场所主要集中于各省市的看守所之中。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员遭受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司法程序时,应由公安机关按照既定程序将其转移并关押在特定的看守所内。

再者,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以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拘留之后,公安机关有义务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预防措施,被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检察机构以及法院共同实施,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对于其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或者规避可能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潜在威胁与伤害。同时,羁押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特定的场所内,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并维护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可以说刑事拘留实际上是羁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存在的意义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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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学法律知识,有个问题,不太明白,问题是刑事诉讼三个阶段刑事羁押期限是多久?希望知道的朋友简单明了的解释下。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三个阶段(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反贪局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的期限分别如下:侦查阶段刑事拘留后的三日(特殊情况七日)(流窜、结伙作案三十日)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重大复杂案件 ;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 重大复杂案件 ;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 侦查期间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说明:普通案件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一般会在十四日内批捕或释放;批捕后二个月内侦查终结,决定撤销案件或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说明:普通案件一般情况下会在一个月内作出不起诉或提起公诉决定。 审判阶段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特别情况可以延期审理(如: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 物证 , 重新鉴定 或者勘验;检察人员提出补充侦查;合议庭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调查;当事人申请回避。)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重大复杂案件 ;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 重大复杂案件 ;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 抗诉案件 ,审限与一审相同,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 抗诉案件 ,由最高法院决定。 说明:一审普通案件一般情况下会在一个月左右时间内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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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三个阶段刑事羁押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1、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一个月零七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 听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确,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时限规定”。这是是拘留后的羁提期限。
2、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 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重大复杂案件 在上述期限(三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由此可见,侦查中的基本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一个月,省级检察院可以批准延长四个月,如果这里的“上一级检察院”与省级检察院同一的话,则此时的省级检察院就有权批准延长五个月的羁押期限,因此,刑事诉讼法大大加强了省级检察院的执法责任。
3、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六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的时间为一个月,而且以两次为限,这就增加了二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重新审查起诉就又增加三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4、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五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理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 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后的最长审理期限为一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总计一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
5、二审中的最长羁押期限是二个半月。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 抗诉案件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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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阶段羁押必要审查怎么进行?
拘留阶段羁押必要审查由检察院进行,通过调查案件情况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看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况,经过审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应当通知侦查机构将当事人释放。刑事拘留是强制手段,最长期限是三十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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