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明确规定,所谓的刑事拘留,实际上就是公安部门、检察机构以及法院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旨在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试图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或是避免社会危害性的事件发生等方面考虑而实施的一项强制措施。而羁押,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暂时关押于诸如看守所之类的特定场所内,从而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一种强制手段。换句话说,刑事拘留实际上是羁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阶段住在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羁押场所主要集中于各省市的看守所之中。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员遭受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司法程序时,应由公安机关按照既定程序将其转移并关押在特定的看守所内。
再者,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以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拘留之后,公安机关有义务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预防措施,被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检察机构以及法院共同实施,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对于其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或者规避可能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潜在威胁与伤害。同时,羁押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特定的场所内,对其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以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并维护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可以说刑事拘留实际上是羁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存在的意义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