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查机构启动对犯罪嫌疑人的初次询问或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那一日起,其本人便享有委托辩护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期间,仅有律师具备担任辩护人的资格。
值得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拥有随时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同时,辩护律师也可于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之后,立即与之进行会面。在会面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听干扰,双方可以自由地交流,以便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律师。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有什么权益
在被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首先是有权自行选择并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及辩护,包括代为申诉或控诉;
其次,他们还有自我辩护的权力,即有资格自主申辩自身无罪的事实;
第三,他们有权享有拒绝对自己证明有罪的权利;
再者,他们还可以依法申请并取得取保候审的特殊保护措施;除此之外,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交流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偏见时,他们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最后,对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问题,他们同样具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同时,他们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基本的休息和饮食需求应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从侦查程序启动之际起,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法定代理人的援助,然而,它的资格仅限于依法执业的律师。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雇佣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而所聘请的律师则有权利按照规定在经过首次讯问并允许之后,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会谈。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会谈是不受任何形式的监听或监视的,因此,双方都能够在完全自由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交流,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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