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由于不当的刑事拘留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责任应由实施拘留措施的公安机关承当。对于此类赔偿事务,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执行。须知此法律第十七条明确揭示,只要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之行为,遭受损失的公民便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拘留哪里羁押最严重
在刑罚程度上,相比于拘留,羁押显然更为严重。这是因为羁押通常被视为认定犯罪事实的确凿形式之一,而拘留则往往带有对嫌疑人存在疑问的色彩。若在拘留期内无法获取到足够的证据,嫌疑人将获得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如因不适当的刑事拘留行为导致受害人受损,赔偿责任将由执行此拘留措施的公安机关承担。赔偿事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此项法规中第十七条已明确指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和监狱管理机关如在其执法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则相关的公民拥有请求赔偿的法定权益。这就从法律层面上保证了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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