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的几个要素
第一,行为主体必须限定在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受托管理或运营国有财产的特定群体中;
其次,该犯罪行为必须体现在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某种权限,非法地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
再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备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明确意图;
最后,财物与职权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着等价交换的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的几种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量刑标准为:贪污公款数额累计达到较大者,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被判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者,其刑罚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被判处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害,那么罪犯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还需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贪污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应为国家公务人员或享有特殊授权负责管理的责任人;其次,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财物;第三,在主观心态上面,必须具备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明确意图;最后,个人行为与手中职权之间应该存在价值对等的交换关系。以上各个要素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贪污罪的法律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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