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等开庭会被收监吗
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程序中之一种强制性手段,能够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于特定规定之下暂时摆脱羁押之身,进而等待法院判决结果。倘若在该期间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未曾有任何企图逃避调查与审判之事迹,同时也无其他违法规矩行为,则在正式审理期间,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将无需重新面临收监之境地。
然而,若在此阶段发生违规现象,或者法院判定为有必要将被告人予以羁押,那么被告人在开庭之际便有可能再次被送入监狱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取保候审等开庭还收监吗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的被告在法庭上通常无需面临强制关押。但必须注意的是,当法院最终做出判决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将会被强制执行收监。
2.对于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是否会在开庭前实施关押并不具有必然性。所谓取保候审,实际上是国家有关机构针对特定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羁押措施的一种替代选择。具体而言,如果在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时,发现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态,亦或是其罪行相对轻微,那么就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种强制性的司法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在特定的情况下,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未被羁押的状态下,继续等待最终的审判结果。在此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且没有任何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发生,那么在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后,他们通常可以避免再次被关押。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对其实施羁押,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面临被重新收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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