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物品什么时候归还
关于取保候审所涉及之财物返还事宜,一般的操作流程是在解除取保候审或是变更强制措施之时进行的。当然,这个返还时间具体会因为案件的具体状况和相关法律机构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时,必须要通知被取保候审者将保证金及被扣押的物品予以归还。若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未出现任何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那么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应全数退还,同时被扣押的物品也应立即归还给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物品可以拿回吗
对于已经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来说,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在符合相关条件时,是完全可以要求返还的。这其中的关键在于被取保候审人在整个取保候审期间内,必须确保自己遵守了各项规定,且未有任何恶意犯罪行为发生,如有必要进行强制措施的改变或对刑罚的执行。在此情况下,县级以上的执行机构将会依法制作并向当事人下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从而将之前所缴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取保候审的解除或变更过程中,财物返还往往会同步进行。具体的返还期限由于案件的不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差异性,可能存在相应的差异。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决定解除或变更取保候审措施时,必须及时通知被取保人,并要求其归还所缴纳的保证金以及被扣押的物品。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出现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那么保证金将全部予以退还,同时被扣押的物品也应归还给当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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