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刑事拘留在哪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东莞市涉嫌刑事案件被依法刑事拘留时,通常需被羁押于本地的看守所。该法案第八十三条为了保证办案执法的透明化及规范化,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行动之时,必须向其出示并提供相关的拘留证件。并且,按照法律要求,拘留完毕之后,警方有义务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指定的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可以明确得知,东莞市的市属看守所便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期间的具体关押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东莞刑事拘留条款最新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中关于刑事拘留的具体细则规定如下:公安机关若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犯罪疑似人员,如存在以下七种情况之一时,则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先行实施拘留措施:
(1)该人员正处于预备阶段或实际执行犯罪之人,亦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2)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亲眼指认其为罪犯的;
(3)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该人员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广东省东莞市涉及到刑事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确定为需要羁押以后,依据法律程序他们将被送至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而这种执行逮捕的行为首先需要由公安机关出示拘留令,并且完整地在拘留之后立即进行移交工作,整个过程不能超出限定的24小时期限。值得注意的是,东莞市的看守所正是在这一阶段中对涉案人员实施临时拘押的专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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