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的未遂认定有几种
其一,主体实施了接纳贿赂的行为,然而却因种种原因尚未真正实现其获取或者掌控财产的目的;
其二,尽管行为人已经采取了索要或收取财物的行动,但是对方并未实际履行交付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受贿罪的相关规定显得尤为清晰明了和具体详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这里的“索取和“非法收受涵盖了受贿罪的未遂形态,如果行为没有达到既遂状态,可按未遂犯处理。
二、受贿罪的未遂以什么为标准
对于贿赂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首先是付款说,主张将行为人支付财物作为判断行贿罪既遂的依据,而不论受贿方是否实际接收了这些财物,或者是否真的为行贿人谋求到了不当利益。
其次是盈利理论,该学说强调,是否实现了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不当利益才是衡量行贿罪既遂的关键所在。
再者是区别说,主张在厘定贿赂犯罪既遂与未遂时,应结合具体情境进行区分,采取个别化处理原则。
最后是付款与说,这种观点认为,受贿人应当确实付出财物,同时受贿人也需实际收到财物。
此外,还需要受贿人实际为行贿人谋求到了不正当利益,才能被视为行贿罪的既遂形态。
然而,对于谋求不正当利益这一目的是否达成,则并不做硬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受贿犯罪未遂这一特殊犯罪形态的认定主要包含两大要点:其一,即行为人接受了不正当来源的钱财或其他物质利益,然而却尚未成功地实现对这些财物的实际占有或掌控;其次,则表现为行为人主动向他人请求或是向对方强行索取财物,但实际上并没有获得对方的真实财物供应。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受贿罪所设立的相关条款内容详实且条理分明,为司法实践者们面对此类问题时提供了准确而明晰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