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所涉金额的判定,通常需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上游犯罪的涉案金额,即指构成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总体数额;
其次,被告人在此类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涵盖了其直接参与以及间接推动所导致的各种金额;
最后,被告人实际获取的利益,包括直接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非法收入,以及由犯罪行为引发并实际获得的其他收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将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权衡以上各要素以确定最终的涉案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涉案金额是指什么
关于案件涉及的金额,主要是根据对所有相关银行账户中的进出款项进行详细统计后所得出的结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交易流水的具体计算方法主要依据的是涉案账户的资金流入状况。换言之,"入账金额"实际上就是支付结算金额的真实反映。而在特定的入罪标准之下,对于支付结算金额的判断标准并不需要上游犯罪行为达到确凿无疑的地步,只要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了一百万元人民币就可以满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对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金额进行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关键因素:首先是上游犯罪的总体数量;其次是被告在该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即是否直接参与其中或者仅仅是间接地推动了事态发展);最后就是他们从整个犯罪中实际获利的金额(包括非法所得以及由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其它形式的收益)。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所掌握的证据链,严谨细致地评估上述各项因素,从而得出最终的涉案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