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是否需要提供担保这一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既可以选择由保证人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缴纳保证金来承担保证责任。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并且具备担保能力和缴纳保证金的条件时,就可以不提供担保。
然而,若他们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无法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则可能需要寻求其他方式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对被保证人进行监督和教育。被保证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不得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金应当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供。保证金的数额由决定机关案件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需要没收保证金的,由执行机关依法没收。没收的保证金应当存入国库。
二、取保候审还要罚金吗
缴纳的乃是取保候审所需要的保证金而非罚金。若是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相关机关要求缴纳保证金,那么就需依据规定进行支付,待取保候审结束后,将会予以退还。
然而,无论是选择提供保证人还是缴纳保证金,都应由负责办理取保候审的机关来做出决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权利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对待取保候审的问题上,具体措施需因案件情节而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进行取保候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保证人保证方式或者向公安机关提交保证金两种途径来实现取保候审。对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可以豁免担保金;反之,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无法提供有效担保的,则另行采取相关手段确保其行为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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