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然后采取冲卡方式规避检查的违法者来说,其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个部分。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了,如果驾驶员存在醉酒后驾车,或是从事校车服务或客运工作,并且超载或超速情况较为严重,那么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严厉惩罚。
至于所谓的“冲卡”行为,很有可能会被视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六条规定,如果行为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会受到从重处罚。而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九十九条规定,任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都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并且在冲卡夺路以逃避检测的当事人,他们需要承担起刑事和行政双重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对于涉及酒后驾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予以严厉制裁;而对于那些试图通过冲卡来逃避检查的行为,同样也会受到严格的处罚。此外,在行政责任方面,任何妨碍警方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被处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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