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在公安部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是有权力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倘若犯罪嫌疑人满足了相应逮捕条件,那么他们就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相应的逮捕申请。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其选择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现实的危害,那么他们也是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的。
至于刑拘之后是否会被逮捕以及是否能获得取保候审,这都要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来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判断。如果犯罪嫌疑人满足逮捕条件并且可能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面临逮捕的命运;反之,如果他们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他们同样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而这个决策权则掌握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拘后逮捕前能取保候审吗
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则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第一,所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第二,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其人身和社会存在任何潜在的威胁;
第三,犯罪嫌疑人体质状况较差,无法自行料理日常生活起居,亦或是正处于孕妇或哺乳期,取保候审同样不会对其人身和社会产生任何潜在的威胁;
第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对涉嫌犯罪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并结合具体情况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权力。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是否批准逮捕或者准予取保候审,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最终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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