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立案七要素是什么
对于受贿罪的立案调查通常需要符合如下七大要素:
首先,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或受托于政府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人员;
其次,他们必须利用职位所赋予的权力或者影响进行活动;
再次,必须明确存在收取或非法获得他人赠予的财务资源的犯罪行为;
此外,这些财物资源必须与个人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对等交换关系,也就是必须为他人谋求到实际的利益;接下来,如果贪污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就可以被视为受贿罪;
最后,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故意,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选择实施这种行为。
同时,所有的行为都必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如能够主动尽力退回赃款,那么在受到人民法院裁决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减轻或者适度从轻处罚。之所以我们认为对这种积极退赃的行为应当给予优惠,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除了情节极为轻微的情况之外,这些所谓的“退还”实际上都是在已经完成犯罪的基础之上发生的;
其次,从主观上来看,这些退还并不代表着行为人自发地放弃,很大程度上是在对方的压力之下不得已采取的举措。相比起之前提到过的那种因心生悔意或者未能兑现承诺而进行的退还款项,这种情况所体现出的主观恶意显然更大。正因如此,同样也应该按照受贿罪来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尽管他们确实退回了财物,但这并不能被视为具有悔改表现的积极退赃行为。当然,由于这类案件中行为人最终并没有真正获得财物,相对于那些已经实际获取利益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自然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过程中可以适当给予从宽处理。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要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必须满足以下七个重要因素:首先,行为人本身应属于受国家公职聘用或者具有相关委托代理权的人士;其次,必须是基于其职务权限或者所享有的影响力进行实施的行为;第三,涉及到明确地索取、收受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财物的情形;第四,涉案财物应当与其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有密切关联,并且是为了为他人谋求利益而获取的;第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第六,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心态;最后,该行为必须在法律法规的管辖范围之内。这七项要素共同构成了受贿罪立案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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