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明确规定,若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规行为已然触犯刑法并经由人民法院评审判定后判决适用拘役或有期徒刑等严厉刑罚时,倘若在该情况下行政机关先前已针对同一行为对涉事人员施加了行政拘留的惩处措施,那么,此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将行政拘留产生的时间予以相应地折抵为刑事拘留的期限。换言之,若某位人士由于同一行为而同时遭受了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以及构成犯罪后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双重打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拘留的时间便可依法折抵为刑事拘留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二、行政拘留能取保候审么
行政拘留作为一种极为重要且普遍存在的行政处罚类型,其并非适用于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行政拘留是由特定的行政机构——即公安机关,依据国家相关法规,针对那些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实施的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无需进行取保候审程序。
然而,刑事拘留则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这种情况主要针对罪行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或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取保候审: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4)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取保候审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项的规定,如特定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程度并且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如果在此之前该行为人已经接受了行政拘留的处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被视为等同于刑事拘留的期限。换句话说,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所引发的行政与刑事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行政拘留的时间可以被视为等同于刑事拘留的时间进行折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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