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包车用于运输货物时遭遇了交通事故,若所购买的保险仍在有效期内,那么此情况是符合赔偿条件的。
然而,若面包车被擅自拆除座椅用作货物运输用途,从而改变了其原定的旅客承载功能,使之由非运营型转变为运营型,但是并未在车辆管理机构备案得到正式许可,在此情形下如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面包车拉货规定是什么
根据现行法规,关于小型面包车及货车的货运相关规范明确如下:
(1)首先,必须强调小型面包车的主要功能为搭载人员,而非用于承载货物,因此,在未经批准或未依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小型面包车进行货物运输属于非法行为;
(2)对于任何违反上述禁令,试图将面包车用作载货工具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处罚金额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不等;不过,若确实因业务需求需运送货物,应受相应程序和要求的管制;
(3)此外,无论属机动车辆还是货物运输车辆,其实际承载乘客数量均不得超过政府部门核定的最大限额值,同时,各类车辆在运送货物时也严禁违规进行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在保险期限范围之内,面包车在进行货物运输作业期间发生意外损害事件,一般情况下是符合理赔标准的。然而,如车主未经授权擅自拆卸座椅,将非营运性质的车辆转变为运营用途,并且没有获得相关车辆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倘若不幸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条款,对此次事故不予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是由于此类行为已经改变了车辆原有的使用目的,同时也违反了保险条款以及交通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