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去外省2天吗
通常而言,被取保候审之人在保释期内必须在其居住地址等候审判,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境。
然而,若因其职业需求或家庭生活所需,而有必要赴外省出差,并且能事先提出申请且经过了执行机构的核准,那么也是可以成行的。但这仍需视具体案件情况以及执行机构的最终裁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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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取保候审程序期间,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无法顺利申请到签证的。这是因为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仅仅允许他们在固有的县或城市的公安机关所辖范围内活动。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尝试申请签证,便有可能借此机会逃脱司法监管,甚至远赴海外,从而给公安机关对案件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从法律角度讲,当事人须遵守规定留在其居住地等候审判程序的进行,并且禁止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所在地区域。然而,如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特殊需求必须跨省级区域外出,当事人有义务在事前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机构提出申请,同时需得到该机构明确的批准方可实施出行计划。出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机构,这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执行机构的公正裁决。我们建议您在决策之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的沟通和咨询,以便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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