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间接正犯是什么意思
在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之情形中,行为人并未直接涉入对公款的实际挪用过程,然而其却借助于指挥、引导、恐吓、欺诈等手法,致使他人有机会动用这笔公共资金,进而实现了对公款的非法掌控及使用。在此过程中,尽管行为人并未亲身参与挪用行为,但由于其犯罪意图及其行为发挥了主导性作用,因此被视为挪用公款罪的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挪用公款罪追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责标准界定如下:倘若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运用,且数额达到较大范围,或者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可被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此外,若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并将其用于个人营利性活动,无论挪用时长以及是否已归还,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诸如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也不论挪用金额大小及挪用时长,都将被判定为犯有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挪用公款罪这一司法领域中,所谓的“间接正犯”指的乃是行为人虽然并未亲自实施挪用公款之举,然而却能通过各种指挥、引导、恐吓以及欺诈等手段,诱导、强迫甚至威胁他人实施挪用公款行为,进而使自身能够实际享有对公款的非法控制与使用权限。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未直接触碰涉案资金,但因其出于此种犯罪意图以及其主导的行为,从而被视为是挪用公款罪的首要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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