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受贿罪认定有几种
首先,作为共犯的受贿行为,即由多名行为主体合力完成受贿事宜;
其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私利,并在共同行动中共同获取财务利益。在此类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重点审核的环节便是是否存在共通的受贿意图及相应的行为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受贿罪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共同受贿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在事先进行过预谋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率先提出犯罪意图之人往往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主导者或主犯;反之,凡是仅仅是附和他人观点,表示赞同者则通常属于协助者或从犯。
2.对于事先商量好的共同犯罪活动来说,那些策划、筹划并指挥相关犯罪活动的人通常被认定为主犯;相反,那些被动地接受任务,听从指挥的人则常常被视为从犯。
3.从参与共同犯罪的力度来看,主犯的实际行动通常表现出更大的力度、更为残忍的手段以及更为娴熟的技巧;相比之下,从犯的实际行动力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方面显得不够熟练。
4.如果某个人多次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或者全程参与了所有的共同犯罪活动,那么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
然而,如果某人只是初次参与共同犯罪,或者参与的次数比其他犯罪分子要少,那么他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在共同受贿犯罪这一领域中,多个行动个体之间的协作成为共同完成受贿行为的重要支撑,他们以职位所赋予的权力与便利为手段,图谋个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的实现。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关键点在于明确涉案人员是否具有危害国家公务的共同故意以及实施了相关行为。在对共同受贿犯罪的确立过程中,需要全面评估各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协调配合情况、对职务便利的滥用程度以及共同获取非法财产的客观事实。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