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后杀害被害人以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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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绑架并杀害被害人,属严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构成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将面临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此行为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极大伤害,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必须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宁。
绑架后杀害被害人以什么罪

一、绑架后杀害被害人以什么罪

在大多数情况下,绑架并且实施谋杀被害者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往往是因绑架罪行而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这是因为,在整个绑架行为中,被害者如果不幸丧生,则构成了绑架罪中的加重情节与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绑架行为一旦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严重后果,将面临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后杀害的定什么罪

非法扣押等行为是指构成绑架犯罪的行为类型之一。若此类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亡,则应视为绑架罪中的严重情节,且属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

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被非法扣押的人员进行杀害或故意伤害已经达到致人重度伤残甚至死亡程度的,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是死刑惩罚,同时依法归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范围内加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在中国,绑架并且残忍地杀害无辜的人无疑是属于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我们国家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这样的行径已然构成了绑架罪的恶劣情况下的加重处罚情节,这意味着罪犯必将面临严苛的死刑惩罚,同时还会被剥夺所有的个人财产权益。我们不得不承认,此类恶性事件对于受害人家属以及整个社会所带来的创伤和痛苦都是无法忽视且长期存在的,其对我国社会治安秩序构成的严重挑战也需要我们采取坚决措施加以应对。因此,对于这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必须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以此来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广大民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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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杀害被绑架人也不是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的情节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无论被绑架人是否出现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均要科以死刑。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将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一概判处死刑,有悖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义之嫌。

二,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三,杀害被绑架人是行为加重犯。行为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除了基本罪的危害行为外,还增加了其他危害行为,或者实施了比基本罪行为性质更恶劣、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同种行为,刑法对此仍规定为一罪,但加重其法定刑。我国刑法对行为加重犯从重处理的立法已有不少,如“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拐卖妇女、儿童有奸淫被拐卖妇女行为的,加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杀害被绑架人就是极为典型的行为加重犯的立法例,且是将行为与结果组合在一起作为加重因素的犯罪形态,即杀害被绑架人既包含的行为,又包含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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