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有没有寻衅滋事罪的权利
尽管警察不具备对寻衅滋事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力,然而他们却负有保护公众安全及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使命。倘若警察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发现某些人员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他们有权依据法律程序展开调查、予以制止以及采用相关的强制措施。寻衅滋事作为中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警察的处置行动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在此,我们务必明确,尽管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公正与稳定的重任,但他们进行执法活动的前提是必须遵循法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警察有没有刑事拘留
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如警方发现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人员,为了防止其逃离现场、销毁关键证物或者进一步实施犯罪活动,有权根据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对其采取刑事拘留这种严厉的强制性措施。刑事拘留的实质意义在于保证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这一点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支撑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在面对涉及寻衅滋事类犯罪的案件时,作为执法人员的警察虽然没有权力直接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但他们肩负着确保广大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维护公共治安秩序的重大责任。当警察发现存在未经授权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寻衅滋事行为时,他们有权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深入的调查,严厉制止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保障社会安定。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警察必须严肃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实现公正司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双重目标,严格依据法律规则行事,确保执法行动合法、公正、透明且符合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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