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拘留期间,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考虑适用取保候审之措施。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被运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者,抑或是尽管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符合采取取保候审条件者,但取保候审却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风险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然而,行政拘留则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并不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在行政拘留期间,无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行政拘留期间是否取保候审
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一般情况下并不允许实施取保候审制度。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适用于被指控可能涉嫌构成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等申述人或被告;此外,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可以考虑采用此种方式。然而,行政拘留则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并非刑事处罚,因此并不包含在上述适用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执行行政拘留的过程中,不存在申请取保候审这一程序选择。具体而言,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内,对于那些有可能被认定犯下相对轻微罪行并且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而且,行政拘留作为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并不涉及到刑事诉讼的范围之内,因此无法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在接受行政拘留期间,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耐心等候处罚决定的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