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并非直接与立案时间相关联,而是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之中,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以较轻刑罚或者存在特殊状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立案工作往往在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之际展开,然而,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却可能在立案之后,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决定。
至于具体的时间安排,则需要依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一般传几次
在取保候审期内,传唤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依照相关取保候审法令规定,当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时,被取保候审者必须立即出庭接受讯问,而且对于传唤的次数也并无任何限制。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该案件仍然尚未审理完毕,那么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包括检察机关和审判法庭在内都可以继续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刑事手段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传唤以及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可超过12个小时。若遇特殊情况,如案情极其严峻、复杂,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的,则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亦不能超过24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我国刑诉法所规定的取保候审,乃是针对刑事案件进程中,为确保侦查、公诉和审判工作的有序推进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法律措施,而非直接决定立案时限的依据。通常情况下,立案会在案发地或嫌疑人所在地发现可疑犯罪事实或存在嫌疑人之后予以启动。然而,关于取保候审这一程序的实施时机则可能发生在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由相关执法机构如公安部门、检察院亦或法院根据案情实际作出裁决。实际上,由此类措施实施的确切时间点而言,由于案件性质各异,故难以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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