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在性质上并不归属为行政行为的范畴之内,它实质上是刑事法律系统中,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依其法定权限和程序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追诉或者干扰妨碍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关于刑事拘留的实施依据,主要来源于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实体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属于什么前科后科
在法律规定中,凡尚未判处刑事处罚者,均不视为前科罪犯。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仅仅只是一种暂时性的阶段,无法等同于犯罪记录或者所谓的“前科”。只有经过了司法程序,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后,才能被认定为前科。
然而,若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行为人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在起诉后被判定无罪,那么其将不会留下任何前科纪录。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确实构成犯罪,且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那么他将会被记入前科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刑罚手段,并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而在刑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由公安、检察和法院三大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被追究者逃脱法律制裁或者对案件调查工作形成不良影响。其主要引用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旨在保证司法流程能够顺畅运行,同时维护社会法律权威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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