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被批捕了还能取保吗
在被批准逮捕之后,申请取保候审与否取决于相关人员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取保候审:其一,根据案情分析,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其二,经推断,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安全方面的危害后果;其三,倘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其为孕妇、正值哺乳期之内的母亲,也可针对此类情况提出取保候审请求;最后,若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已经期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此时需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同时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刑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已经被批捕取保候审交给谁
取保候审制度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具备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抑或是公安机关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手段进行司法处理。一旦相关部门对此类案件实施取保候审,即应由负有执行责任的公安机关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指导精神,严格执行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要申请取保候审,需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前提条件:首先,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而面临拘役或管制的处罚,或者可能涉及到将要独立使用附加刑的境况;其次,如果已经判定犯罪嫌疑人犯有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但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再者,若涉案人员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怀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也应考虑其取保候审的可能性;最后,若是在往昔的羁押期限已经达到上限,并且相关案件尚未完成审理阶段,仍需继续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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