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公证需要本人到场吗
办理正式的公证遗嘱过程中,最关键的规定便是遗嘱当事人须亲自出席。否则,由其他人代理代办的方式将被视为无效程序,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此外,公证处需要安排见证人员以及专业翻译人士出席案件现场,遗嘱公证的合法性并不取决于其他人是否出席,而主要依赖于遗嘱人自身的真实意愿与明确表达。当遗嘱人尚在人世之时,遗嘱会被保存在公证处,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但若由于遗嘱人自身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公证处,公证处亦应指派专属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设备,上门为遗嘱人提供服务。全程办理过程中,遗嘱人必须积极主动的参与各项工作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及出具公正文件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嘱公证需要唯一继承人在场吗
在进行遗嘱公证审批程序中,并非要求所有继承人共同在场。实际上,即便是没有任何子女参与此过程,只要立嘱者亲自出席,且公证部门拥有两名或以上的公证员的情况下,就能顺利地为遗嘱完成公证手续。遗嘱公证,是指市民生前对于个人财产进行明确规划,在经过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后,等到其离世后,便会立即生效成为合法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在执行正式公证书遗嘱的过程中,最为核心和至关重要的规定是遗嘱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赴现场办理这些手续。若非如此,则以他人代理或者替代办理的形式将被视为无效操作,并不能产生法定效应。当遗嘱人生存之际,其遗嘱将会妥善收纳于公证机关之内,交由专业人员进行专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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