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继承人获得了其父母所遗留下来的房产,这并不意味着房产必定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具体情况需根据被继承人是否向子女做出过明确意思表示来判断。倘若被继承人生前已经通过声明或遗嘱等方式表明其身故后遗赠给继承人的财产仅属其个人专属拥有,则这些遗产可视作配偶一方单方面的私有财富,其配偶在离婚时无权利请求对此部分遗产进行分配。
然而,若被继承人在离世前并未有确定之意表示,那么在此期间由继承人所接手继承的财产应当被认定为法定意义上的夫妻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便需要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财产分配问题,如未能达成共识,便应提交至法庭,交由法官依法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男方父母付首付算共有财产吗?
在婚后,若有父母支付房屋的首付款项,那么这部分资金将会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然而,若父母能够全额支付购房款项且明确表示此行为是针对单独的一方进行赠与,那么这种情况就无法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有任何一方的父母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如果其所有权证书仅登记在相应出资方的子女名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理解为这笔赠予仅限于他们自己的子女,因此,这个不动产应该被认定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双方父母联合出资为孩子购置的不动产,若所有权证上仅有某一方子女的姓名登记,那么这套房产则可能会被判定为按照双方父母所提供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分割拥有,但是在此之前,当事人需要有明确的协议对此作出详细的划分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在已婚夫妇的情况下,男方父母房产经历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项能否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呢?答案是不确定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父母的房产并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这主要取决于被继承人是否已经明确表达了其遗产仅限于个人所有。如果没有这样的明示,那么继承而来的财产就应当被视作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需要通过协商来解决或者提交给法院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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