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替他人收五万美金算不算帮信罪
关于协助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立案准则如下:若有协助对象超过三人者;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者;或者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向目标群体提供资金支持,数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行为;以及违法所得额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者;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威胁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人员;或者是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情况下;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特殊情况,均应予以刑事立案。对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协助对象超过三人者;
(2)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者;
(3)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向目标群体提供资金支持,数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行为;
(4)违法所得额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者;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威胁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人员;
(6)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情况下;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5张(个)的行为;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20张的行为;
(9)其他情节严重的特殊情况。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其时效性,通常会受到担保合同中具体条款的规定和限制。倘若在该等合约中并未明确揭示出相关约定,那么这份担保的时效性将有可能参照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来加以确定,也就是说,直至债务达到全面履行或债务的清偿期正式结束之后方可结束。
另外,若此担保属于物权担保范畴,比如抵押权或质押权,那么其时效性则有可能持续至担保物权正式消亡之时,举例来说,抵押权的存续期限往往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限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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