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跟抢夺罪哪个更重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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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虽不道德,但抢劫行为更为恶劣,其直接性、暴力性和对受害者造成的身心伤害远甚于盗窃。抢劫不仅侵犯了财物权,更对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其严重性远非盗窃所能比拟。
盗窃跟抢夺罪哪个更重判刑

一、盗窃抢夺罪哪个更重判刑

相较于盗窃行为,抢劫显然更为恶劣与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抢劫还是盗窃,都将面临指控者依据被害人和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利益而作出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定罪量刑

此外,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能够于遵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同时,充分审视社会治安环境,从而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立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盗窃行为,若盗窃地点无法查证,则应根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来判断盗窃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

另外,如果盗窃的是毒品等违禁物品,那么就应该按照盗窃罪进行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来量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盗窃跟盗窃罪是一样的吗

在法律层面,盗窃和盗窃罪之间在量刑上确实存在显著差异。

具体来说,对于普通的盗窃行为,涉案人员通常会面临短期拘留以及罚款的严厉惩罚;

然而,若是构成了犯罪性质的盗窃罪行,那么罪犯则通常会被判处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将面临罚金的经济惩罚。除此之外,在认定盗窃数额及实施盗窃行为次数等关键因素时,两者亦可能出现差异性对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2)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3)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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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抢夺罪和抢夺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1:抢夺致人重伤,如果抢夺的过程中为了夺取财务而过失的致人重伤的,根据2014年新司法解释规定应该认定为抢夺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这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结果加重犯,只是这个加重犯是由司法解释规定出来的。
2: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至于抢夺罪与盗窃罪,传统理论认为:盗窃只能是秘密的,不能是公然的。而抢夺不能是秘密的,只能是公然的。按现在的新理论认为:盗窃和抢夺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然的,新理论认为二者区分的标准是看对被害人的人身有无危险性,一般而言,盗窃罪是以平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所以对他人没有危险。而抢夺罪一般而言都对人有一定的危险性。
4:总结可以说,新理论更具合理性,也就是抢夺罪是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性。盗窃罪是对物以平和手段取得财物,对人物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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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抢夺罪?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盗窃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也就是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要给予重视: (一)、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的行为究竟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有时也并不是容易判断的。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管理人,控制人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夺走财物管控人的财物,自认为财物管控人已发现,但事实上是财物管控人正在打盹儿,对被犯罪嫌疑人夺取财物之事并未知觉,但这仍构成抢夺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自以为采取了让财物管控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财物管控人事实上已发觉,这也仍构成盗窃罪。但是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是指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判断出财物管控人对其被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知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其行为如果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夺取其财物;如果未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窃取财物。关键在于一个是“夺”,另一个是“窃”两个字的区别上。例如,一犯罪嫌疑人欲窃取某仓库内的财物,实施盗窃之前,发现该仓库门卫房间里有一门卫人员在值班。于是犯罪嫌疑人就把仓库门房的门,从外面偷偷地锁上,然后开始盗取仓库内的财物,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如果门卫人员没有发觉,他的行为即为盗窃;如果门卫人员发现了,他的行为就是抢夺。在这种情况下的认定,我认为,应根据客观情形加以认定,把实际的客观情形推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时门卫人员已经发觉,均应认定抢夺罪。 (二)、盗窃罪与抢夺罪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 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从窗户潜入刘某家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听见房内有响声,于是便打开房门,见张某正在翻箱行窃,刘某考虑自己年迈,家中无其他人,也没有邻居,又担心会受到张某的伤害,所以刘某既未喊人捉贼,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只是央求张某别拿走财物。张某刚开始很惊慌,当意识到受害人刘某家无他人,也无邻居,且刘某又年老体弱,不会把他怎样后,张对刘某的央求毫不理睬,旁若无人地又继续翻箱倒柜地寻找贵重物品。最后,拿走了刘某的人民币2020余元,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被受害人刘某发觉之前,其行为仍属盗窃性质,但是在被受害人刘某发现其行为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公然拿走人民币2020余元,这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已经从秘密窃取转化为公开抢夺,应认定为抢夺罪。这种案件的认定应注意转化的条件,那就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既遂以后被受害人发现,受害人实施了自救行为,这时尽管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公然将财物取走(逃脱),但这只是盗窃既遂后的事后行为,并无向抢夺罪转化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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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抢夺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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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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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抢夺罪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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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盗窃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也就是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要给予重视: (一)、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的行为究竟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有时也并不是容易判断的。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管理人,控制人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夺走财物管控人的财物,自认为财物管控人已发现,但事实上是财物管控人正在打盹儿,对被犯罪嫌疑人夺取财物之事并未知觉,但这仍构成抢夺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自以为采取了让财物管控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财物管控人事实上已发觉,这也仍构成盗窃罪。但是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是指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判断出财物管控人对其被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知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其行为如果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夺取其财物;如果未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窃取财物。关键在于一个是“夺”,另一个是“窃”两个字的区别上。例如,一犯罪嫌疑人欲窃取某仓库内的财物,实施盗窃之前,发现该仓库门卫房间里有一门卫人员在值班。于是犯罪嫌疑人就把仓库门房的门,从外面偷偷地锁上,然后开始盗取仓库内的财物,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如果门卫人员没有发觉,他的行为即为盗窃;如果门卫人员发现了,他的行为就是抢夺。在这种情况下的认定,我认为,应根据客观情形加以认定,把实际的客观情形推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时门卫人员已经发觉,均应认定抢夺罪。 (二)、盗窃罪与抢夺罪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 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从窗户潜入刘某家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听见房内有响声,于是便打开房门,见张某正在翻箱行窃,刘某考虑自己年迈,家中无其他人,也没有邻居,又担心会受到张某的伤害,所以刘某既未喊人捉贼,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只是央求张某别拿走财物。张某刚开始很惊慌,当意识到受害人刘某家无他人,也无邻居,且刘某又年老体弱,不会把他怎样后,张对刘某的央求毫不理睬,旁若无人地又继续翻箱倒柜地寻找贵重物品。最后,拿走了刘某的人民币2020余元,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被受害人刘某发觉之前,其行为仍属盗窃性质,但是在被受害人刘某发现其行为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公然拿走人民币2020余元,这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已经从秘密窃取转化为公开抢夺,应认定为抢夺罪。这种案件的认定应注意转化的条件,那就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既遂以后被受害人发现,受害人实施了自救行为,这时尽管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公然将财物取走(逃脱),但这只是盗窃既遂后的事后行为,并无向抢夺罪转化的余地。
盗窃罪抢夺罪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因为“秘密窃取”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也具有秘密性。事实上,将“乘人不备”称作盗窃特征的,也并不罕见。例如,旧中国最高上字第1334号判例指出:“抢夺罪,系指公然夺取而言。若乘人不备窃取他人所有物,并非出于公然夺取,自应构成窃盗罪。”再如,有的学者指出:“行为秘密是指乘人不备,亦即,乘人不知不觉之际,以秘密或隐密的方法行之。”所以,不可能通过“秘密窃取”与“乘人不备”区别盗窃与抢夺行为。 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据此,盗窃行为是秘密窃取财物,抢夺行为是公开取得财物。正如有的教科书所言: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人身强制方法,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不使用人身强制方法,是指不采取暴力、胁迫等使被害人不取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谓公然夺取,是指采取了可以使被害人能够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被害人的财物。”可是,扒窃行为,也是采取了可以使被害人能够立即发觉的方式,为什么就不成立抢夺罪呢 所以,删除“乘人不备”字样的抢夺罪定义,仍然不能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不仅如此,将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归结为秘密与公开的区别,还存在诸多问题。 盗窃罪的成立,要求其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抢夺罪的成立,要求其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公开取得他人财物,那么,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如后所述,通说也并不持此观点)。因为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所有人、占有人发现,但事实上所有人、占有人乃至警察一直观察着行为人的一举一动的情形。例如,身强体壮的甲男人室盗窃时,被害人A女一人在家。甲入室时即被A发现,但A因担心遭受更大的侵害而没有阻拦甲的行为,只是暗中密切注视着甲的一举一动,甲取得财物后逃离现场。对于这样的行为,没有任何争议地认定为盗窃罪。可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并不具有秘密性。这说明盗窃行为并不要求客观上具有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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