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速无接触事故保险赔不
并非单纯以是否存在物理接触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性质的唯一标准,若肇事其中一方尽管未与另一方产生实质性接触,然而其过失行为却对交通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此种情形之下,保险公司仍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理赔。
根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致使人员伤亡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应依法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该责任限额的部分,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则应依据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无证驾驶行为者,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首先,由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驾驶员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
同时,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或暂扣期间,擅自驾驶机动车辆的,皆视为无证驾驶。
其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依据具体案情,严重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决定是否采取额外的惩罚手段,如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等。
值得强调的是,在高速公路上无证驾驶的行为通常都属于较严重的那类违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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