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绝理赔的几种情况
1.若投保人员故意制造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患上疾病等状况,保险公司将不予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倘若投保人口已经支付满两年以上的保险费用,则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其他合法权益人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此外,如果受益人蓄意制造事件致使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患病,甚至蓄意谋害被保险人却未能成功,那么该受益人将失去受益权。
2.对于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正式生效或合同效力得以恢复之日起的两年内,若被保险人选择自杀,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除非在被保险人自杀时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保险人根据上述条款决定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自身伤残或身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样地,若投保人口已经支付满两年以上的保险费用,保险人也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无论是何种保险业务,当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其所享有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均为两年。这一时间起算的日期应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然而,在涉及到人寿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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