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给探视权有什么后果
在间接扶养方要求行使探视权之时,负责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具有提供必要协助的责任。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履行此类协助义务或者以种种手法干扰对方实现探视权利,拥有探视权的一方便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申诉,有效维护其享有探视权。针对那些抗拒遵守相关探视子女命令或裁判的行为,司法部门有权采取拘留、罚金甚至更严厉的强制措施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然而,离婚之后,抚养权归属于非直接监护方的父母,仍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而负有负担此项义务的另一方同样需要为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探视权利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时间可以经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倘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最终将由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决定。通常情况下,在不干扰子女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且不会引发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公平合理地确定一段相对稳定的时间供间接扶养方与子女进行单独交流。倘若相关法院已经就离婚事宜做出了终审判决但尚未涉及子女探视权的问题,而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此问题单方面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时,法院应对该诉讼予以受理并展开调查。当父母中的一方向子女表达出情感上的关爱且不至于给你的健康带来负面影响的时候,那么法院有权暂停该父母的探访权;但是,当暂停所有不利因素消散而消失,法院便应该重新划定探访期限,让其继续行使探视权。总体来看,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2)探视权利人患有可能威胁到未成年子女身体健康的严重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
(3)探视权利人对子女行使探视权力时有可能构成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4)探视权利人和子女之间的感情出现严重分裂和疏远,导致子女坚定地拒绝接受探访;
(5)除上述四种情况外,还有其他各种可能影响到子女身心健康发育的情形。在此基础之上,中止探视权利的唯一正当理由只能是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不给探视权可以拒绝给抚养费吗
请注意,不能以剥夺探视孩子这一权利作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用的理由。实际上,探视权与抚养费之间并非不可分割的关系。对于剥夺探视孩子这一问题,我们应该首先尝试通过双方的理性协商来化解矛盾。若协商无果,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依法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实现探望的目的。对于那些拒绝执行有关探望孩子的判决或裁决的人,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诸如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间接受害方要求进行探视之际,直接抚养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协助。倘若直接抚养方未能履行此项义务或者对探视过程进行不当干预,那么间接受害方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以追究其相关责任。在此情况下,非直接监护方的父母仍然享有探望权,但需要得到必要的协助。关于探视的具体方式以及时间安排,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或者由法院作出裁定。法院应当积极受理并调查那些未涉及到探视权纷争的离婚诉讼案件。对于可能会对子女身心发展产生危害的情况,如行为能力丧失或受到限制、感染上传染性疾病、侵害了儿童合法权益、亲子关系产生严重疏离等问题以及其它涉及到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都应当引起重视。但是,惟有当这些不良状况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的唯一紧迫原因时,才得以中止他们行使探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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