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支付令之后,若债务人的确财力上难以负担债务,则应主动寻求与其债权人进行商议,尝试请求合理的分期付款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若债务方能够获得债权人的首肯或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批准的情况下,可透过分期还款的形式来逐步履行这笔债务。
倘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又未能清偿债务的状况出现的话,债权方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中,法院如发现债务人确实无充足财产可以用来提供执行,可能会选择终止此次的执行程序。然而,倘若在未来的日子里该债务人拥有了偿还能力,债权人仍可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启动执行程序的申请。
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当债务人对支付金额或支付原因提出异议的时候,务必要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表述清楚,切勿仅仅以简单的理由诸如“经济情况不佳”或“缺乏还款能力”这样的借口来引发异议。假如某些债务人蓄意拖欠债务不予偿还,那么他们不仅有着将会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还有可能会发展到更糟糕的境地。以上所有内容均为法律层面的专业解读,如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遇到了困惑或希望得到更为专业化的咨询建议,敬请随时联系专业的律师团队获取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收到支付令后没钱还怎么办
在支付令下达后,若债务人的确出现经济上的困难而无法履行义务,则可依据债权人的同意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将债务分批次偿还给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支付令的先决条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顺利地送达到债务人手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在接收到支付令之后,倘若财富储备不充足,应当积极地与债权人展开磋商,共同探讨洽谈制定分期还款的方案。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债权人的同意或者由法院作出裁定来进行分期偿还。若是在此期间没有对该决定做出任何异议并且也未能如数偿还的话,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如果债务人为实际情况所限无法拿出足以供执行的资产,法院则会停止执行相关程序,等待适当的时机出现时再重新启动执行工作。对上述事情产生争议或者持有不同观点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务必避免单纯基于表面原因而做出草率结案的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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