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宁市保险律师费用哪一方出
根据我国关于诉讼费用缴纳方面的相关规定,就债务纠纷案件提出民事诉讼时,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一方承担,然在特殊情形下,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过程中的律师服务费用则需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诉讼活动中败诉,只要胜诉方出于自愿同意分担该项费用,亦属例外。对于诉讼案件而言,律师费主要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承担。
然而,在民商事纠纷领域内,若某一方在案件中被列为被告,且在聘请律师后成功击败原告,那么该方有权向原告索要这部分律师费用(法律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因案件审理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务纠纷案件时,可以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由败诉一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济宁市拘留所探视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在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其亲友或监护人享有探视的权利。关于每次的会面安排,常规情况下为每月一次,每次会谈时长通常在半小时至一小时之间。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犯人,监狱方面将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特别关照,例如适当增加其与家人会见的次数及延长每次交谈的时间。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监管场所对其未决囚禁的在押人员却不允许家属进行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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