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解除权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解除合同权限限问题的明确要求为:如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上,其法律规定要么是通过法律明文赋予,抑或是经过双方当事人之口头或书面协议达成。倘若在法律未授权,而当事人之间也无相应协议来对此方面加以规制这两种情况下,无论是解除权人还是其受让方,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将在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且该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或约定天数内未能行使时,自动丧失。如若法律无特定规定,而且当事人之间也无法达成相关共识的情况下,则该项权利的性质将在自解除权知晓以及理应知晓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开始算起,在此期间内倘若仍未采取实际行动,那么该项权利将会被视为失效。另外,如果在此之后,有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施以劝告,并且此等劝告已经在合理期限内取得回应,但权益费尽心力却仍未采取实质性措施,那么此等权利亦会自动消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解除合同的权限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事先约定来确定。若既无法定规范也无约定条款,那么解除权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在得知或者应该掌握相关事实情况后的适当期间内未能行使相关权益,则此项权益将会自动丧失。如果经过对方的催促,解除权人仍然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其权益,那么这项权益也将自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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