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可以以劝退的方式逼迫员工自动离职吗
此举并不可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若遇非员工个人原因而导致雇主作出的解聘决策时,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儆效尤。倘若雇员对此存在异议,这将被视为非法解聘行为,进而需向受影响的员工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金额。在此情况下,企业要求雇员签署自动离职申请无疑构成违法之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员工因擅离职守,严重违犯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行为准则,则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行使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权利。另需注意的是,当劳动者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用人单位同样可暂时终止或中止与该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大幅度地违犯了所在单位的法规制度;受到国家法律惩处且产生实质性的刑事刑罚;在任职期内,上司发现他并未达到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和质量标准;由于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重大过失或损坏,为雇主带来极大损失;还有其他任何经由雇主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样的措施无疑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根据中国现行《劳动法》中的明确条款,如果雇佣关系的解除并非由于受雇劳动者本身的过失或不当行为所导致,那么雇主就有义务向其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倘若员工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不满,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被认定为非法解雇,雇主需要承担双倍的经济补偿以示赔偿。因此,强制要求员工签署自动离职申请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劳动法律法规,任何企业都不应该采取类似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