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女性未经丈夫同意私自取用其存款并不能被视为违法行为,这主要因为此类款项归属于夫妻间共同所有的财产权益。因此,作为彼此之间平等的处理方,夫妻二人均应享有对共同财产的自由使用权。倘若夫妇二人未曾就此进行过特殊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将该类款项划定为个人专属的物品,那么可以认为所谓的“配偶的个人财产”实际即是夫妻共享的共有财产,妻子对此进行取用或使用并不构成违法之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姻存续期间有没有侵占罪
在特定条件下,夫妻间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而言,当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擅自将依法设立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夫妻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非法占据,达到特定金额规模时,应按照职务侵占罪对其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职务侵占罪,即公司员工、企业职员或其他类似职位者,基于职务便利,不正当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并达到一定数额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夫妻感情存在期间,女方未经男方事先认可就擅自支配家庭储蓄的行为基本上不能被判定为非法现象,因为这类资金往往被视为夫妇双方所共有的财富。基于夫妻双方应当平权公平地分享和处理家庭所有财物,所以,女方才拥有了对这部分资金的自由使用权,除非两方当事人事先签订了相关协议或者有相关法律条款对此进行了特别限制。在此种情形之下,“配偶私人财产”实际上很可能已经属于夫妻衡等共享的家庭财富,故而女方对此进行适当的使用是符合法律规范并合法有效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