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在合同条款中,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其所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相应的损失等;
其次是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约定。各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文本中对违约责任进行详尽的约定,比如针对延迟交货或者延迟支付货款的情况,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有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其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了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以及具体的条款约定。如果有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履行他/她的合同义务,那么他/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继续履行、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和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等。在实践中,双方可以通过在合同中进行详细而明确的约定,例如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迟延支付贷款的情况,设定合适的违约金等标准。所有这些的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合同能够得到顺利的执行,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每一位订约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