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阻止对方取保候审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要使攻击方无法取得保释,事件的当事人常常需要向法院证明,被指证人有着较大的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或者存在毁损关键证据的潜在威胁,甚至是阻碍司法进程的可能。而法院在权衡这些情况并作出是否批准取保的决策时,也会对上述的各种因素予以充分的考量。
然而,虽然辩护方并没有权力直接禁止取保,但他们可以通过提供严谨并且极具说服力的证据和论证观点,来有效地影响到法官的最终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怎么阻碍刑事拘留
若犯罪情节轻微,能够积极补救所造成的损失,且其产生的危害结果未达到严重程度,并且犯罪嫌疑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甚至有立功表现,那么其年龄较小或是年满70周岁者都可能会免于被拘留。
然而,根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于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如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公安机关有权先行对其采取拘禁措施:
(1)正在计划实施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的;
(2)被受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犯罪嫌疑人的;
(3)在其居住地或活动场所内发现了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4)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
(5)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
(6)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信息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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