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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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律师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证据由国家职能部门保管且需法院调取;涉及国家、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需处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搜集重要证据。证据不完备可能导致举证责任不足,增加败诉风险。
民法典关于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关于调取证据的规定是什么

若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首先是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保管且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职责权限调取的档案材料;

其次,倘若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私隐方面的材料需要进行处理也是可提出申请的;

最后,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确是因为客观实在的原因而无法自行搜集到某些重要证据。当证据不够完备时,自身举证责任未能达标,此时就很可能遭受败诉的潜在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相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表律师均有权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进行调查取证:首先,证据由国家相应职能部门管理并需由法院进行审查调取;其次,如所涉证据涉及到国家安全、经济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则需要进行适当的处理;最后,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由于各种客观因素而无法自行收集到关键性的证据,也可以提出此类申请。值得注意的是,证据的不完整性有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缺失,从而加大了败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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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且必须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以及其他要证明的事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晚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具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过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是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的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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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不能调查收集证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实也是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收集案件证据的,对此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一、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证据的收集和范围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收集证据行为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一种补充。《民诉法》第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应当主要因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够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识普及极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某些时候当事人的确难以提供相应证据,而以的身份出面提取证据则相对要容易些。所以审判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收集证据的职权至少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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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这些证据经人民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是败诉的风险)。
二、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怎样操作的
关于证据能力《规则》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条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较之于原先私自录音录像,不能成为证据的司法解释,应当说是一个进步,也就是说,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该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概念仍然是十分抽象和宽泛的,
一方面,“合法权益”的概念是很广泛的,因为它不完全是法律上类型化的权利,需要由法官根据个案来判断和确定,这也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另一方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构成侵权是不确定的,如果确已构成侵权行为,则应当按照侵权的规定和要件来判断,但此处所说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一定构成侵权,例如可能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害,或者其具有抗辩事由等,但正因为这一概念并不等同于侵权,由此其伸缩性和任意性更大,
例如,实践中出现的聘请私人侦探跟踪、盯梢、拍照,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
我们认为,民事证据的排除应当严格限定在如下四种情况:
1、以犯罪的手段或方法获取的;
2、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获取的;
3、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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