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首先是申请调查的证据属于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保管且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职责权限调取的档案材料;
其次,倘若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私隐方面的材料需要进行处理也是可提出申请的;
最后,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确是因为客观实在的原因而无法自行搜集到某些重要证据。当证据不够完备时,自身举证责任未能达标,此时就很可能遭受败诉的潜在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相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表律师均有权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进行调查取证:首先,证据由国家相应职能部门管理并需由法院进行审查调取;其次,如所涉证据涉及到国家安全、经济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则需要进行适当的处理;最后,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由于各种客观因素而无法自行收集到关键性的证据,也可以提出此类申请。值得注意的是,证据的不完整性有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缺失,从而加大了败诉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