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犯罪嫌疑人被检控方批捕,能否取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取决于诸多因素,其中尤以涉嫌人的犯罪行为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羁押的必要与否为主导要素。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所规定,当公安机关在拘留过程中,发现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满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批准。在特定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天至四天。而如果该罪犯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乃至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审批时间还将延长至最多达30日。检察院需要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所提出的逮捕请求并送达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最终决策。在嫌疑人被正式逮捕后,他的直系亲属或从事此行业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具体审批的时间点却无法予以明确,这完全取决于办案相关部门对案件状况的判断和处理。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批捕多久进行取保候审
若嫌疑人并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的重大案件涉及者,通常情况下,在经过约10至14日的时间后,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的嫌疑人,原则上不能予以取保候审:
首先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两类人员也不允许进行取保候审;
第三种情况是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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