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费用收费标准有哪几项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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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1万元,每件缴50元;1万<订单<10万,缴2.5%;10万≤订单≤20万,缴2%;20万<订单≤50万,缴1.5%;50万<订单<100万,缴1%;100万≤订单<200万,缴0.9%;200万<订单≤500万,缴0.8%;500万<订单<1000万,缴0.7%;1000万≤订单<2000万,缴0.6%;订单≥2000万,缴0.5%。
行政赔偿诉讼费用收费标准有哪几项

一、行政赔偿诉讼费用收费标准有哪几项

1.在不超出1万元范畴内的商品,应按件缴纳费用,金额为每件50元;

2.若超越1万元但未达10万元的订单额,则需依照2.5%的比例来计算并缴纳款项;

3.在订单总额处于10万元到20万元之间时,应按2%的税率进行缴纳税金;

4.当订单总金额大于20万元且小于等于50万元时,需要以1.5%的税率进行计税和支付;

5.当订单总金额高于50万元而低于100万元时,将按照1%的税率进行缴交;

6.订单总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但在200万元以下的,应按照0.9%的税率进行计费和支付款项;

7.在订单总金额高于200万元且小于等于500万元的情况下,将按照0.8%的税率进行缴交税费

8.订单总额大于500万元但低于1000万元的,应当按照0.7%的税率进行计收;

9.当订单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在2000万元以内的,将依照0.6%的税率进行纳税;10.延展到超出2000万元的订单,税率将降至0.5%。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行政赔偿诉讼费是多少

涉诉时,市民应将案件受理费用支付给相关机构。在行政诉讼领域,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将其划分为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两大类别。对于不同种类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缴费规则:

(1)针对治安行政案件,每例案件的受理费用在人民币5元至30元之间;

(2)关于专利行政案件,按照每例案件50至400元的标准执行;

(3)至于其他行政案件,参考每例案件30元至100元收费标准。若涉及到争议金额,则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来缴纳费用。

在财产案件当中,涉及收费的标的物按如下规则确定:

(1)若争议标的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那么每个案件将收取50元的手续费;

(2)如果超过了人民币1000元但未超过50000元,这个区间内的争议金额需按照4%的比例来缴纳相关费用;

(3)倘若超出人民币50000元且未达到100000元,那么这个阶段的争议金额需要按照3%的比例来缴纳相关费用;

(4)若争议金额超出人民币10万元但未到达20万元,这个阶段的争议金额需要按照2%的比例来缴纳相关费用;

(5)假如争议金额超越人民币20万元并低于50万元,那么这个阶段的争议金额需要按照1.5%的比例来缴纳相关费用;

(6)逾越人民币50万元而低于100万元的争议金额,按照1%的比例来缴纳相关费用;

(7)倘若争议金额已经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那该环节的争议金额将按照0.5%的比例来缴纳相关费用。其实整个计算过程可以按上述规定的超额递减率,把争议金额划分为多个阶段分别计算,而后将各个阶段的结果相加,最终得出需要缴费的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若商品的价值低于或等于1万元人民币,则每件需缴纳50元税金;若所有订单总额介于1万元和10万之间时,应按照2.5%的比例支付税费;当所有订单金额不超过20万元时,应支付2%的税费;在订单总额介于20万至50万元之间时,应缴纳1.5%的税费;当所有订单金额介于50万至100万元之间时,应支付1%的税费;当所有订单金额介于100万至200万元之间时,应支付0.9%的税费;当所有订单金额介于200万至500万元之间时,应支付0.8%的税费;当所有订单金额介于500万至1000万元之间时,应支付0.7%的税费;当所有订单金额介于1000万至2000万元之间时,应支付0.6%的税费;而当所有订单金额超过2000万元时,应支付0.5%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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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怎么收诉讼费?
行政诉讼是根据财产的标的,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收诉讼费。如果是非财产类型的案件,比如说治安管理类型的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若是专利行政类型的案件,每件交纳的费用是50元到40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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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行政诉讼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纠纷行政诉讼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纠纷一直协商仲裁解决不了时,通常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那么拆迁纠纷行政需要注意什么事项?拆迁纠纷行政诉讼主要有期限的疑问,原告可以在什么期限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行中,若遇到即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在超过期限后,向上一级,上一级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面在本文介绍。
一、期限问题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为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期限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的具体行政为的,则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是关于动产的诉讼最长期限为5年,关于不动产的诉讼最长期限为20年。
二、即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怎么办
这是在立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在收到状7日以后,向上一级人民。
最高人民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受诉人民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中级人民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 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所以当到中级人民时,中级人民必须作出处理。
三、诉讼过程中明知道对方违法证据却无法取得怎么办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四、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收集证据吗
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第三人以及其他公民、组织收集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被告以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人民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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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要打一起民事诉讼的官司,关于诉讼费用我想咨询一下诉讼费是国家财政统一收费的项目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诉讼费是国家财政统一收费的项目吗,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交纳范围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交纳标准
受理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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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收费用吗
在行政诉讼中,交纳诉讼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因为相关法规对此有明确要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当事人必须按规定缴纳费用。关于费用的承担,一般遵循以下原则:被告若败诉,需独自承担费用;若双方均有民事责任,则按比例分担。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使当事人更加明确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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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收费用吗
在行政诉讼中,交纳诉讼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因为相关法规对此有明确要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当事人必须按规定缴纳费用。关于费用的承担,一般遵循以下原则:被告若败诉,需独自承担费用;若双方均有民事责任,则按比例分担。这一规定确保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使当事人更加明确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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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收费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诉讼如何收费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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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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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什么是行政诉讼质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的活动。一般的案件应当采用公开质证的方式;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原则上所有证据均要经过法庭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下列证据无须质证: (1)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该类证据由法庭出示,并且可以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但如果是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则应当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2)当事人在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须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再质证,确有必要的除外。 (4)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决定缺席判决的案件,其所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行政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小区里面的一个住户是一家学校的老师,现在要受到行政处罚了,教育行政处罚事项是哪些?
[律师回复]
1、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修建、补建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实施lt;人民防空法gt;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2、侵占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3、不按标准修建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5、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同上
  2)、《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
  
(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排风竖井或者管道;
  
(五)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6、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救完善,逾期不补救完善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救完善,逾期不补救的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8、擅自拆除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9、擅自改造人防工程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损坏工程内部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原有的性能和结构,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10、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三)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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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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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同上
  2)、《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安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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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
(二)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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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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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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