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有关以物抵债事宜上,设定了如下明确的法规规定:若相关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切实履行其所负担之到期应付款项义务时,该笔债权的抵押权人均有权对其名下抵押财物享有优先清偿的权益,并可通过与抵押人双方友好且公正的协商渠道,选择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处理,在这些处理方式中,对于所获得的任何售卖款或拍卖收入,均须平等地优先保障抵押权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依据我国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严格规定,当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已经到期尚未兑付之债款之时,其抵押权人则享有对抵押资产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有权经过与抵押方的友好协商,决定是拍卖还是变卖抵押物,以获取相应的款项。而这些所得的款项,应该首先用来偿还抵押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此举清晰且透明地阐明了抵押权人在债务违约时所能获得的权益保护,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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