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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修工地工人受伤谁的责任
关于装饰工人遭受伤害的事故,依据不同情形,其责任归属也各异:
首先,倘若业主通过直接雇佣方式将装饰工作委托给相关工匠,则业界人士与装饰工匠之间自然而然地产生了雇佣合约关系。此类状况下,当装饰工人工伤事件不幸发生时,业主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赔偿之责;
其次,假若业主倚重具有完备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或工程队进行装饰工作,尽管二者之间并无雇佣背景,却已然达成了一份承揽合约关系。在此种情境之下,如若装饰工人工伤事件于施工过程中发生,概由装修公司或工程队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若业主选择借助并不符合装修资质要求的工程队伍进行装饰,届时,即使是在施工期间发生的装饰工人受伤事件,施工队仍需承担首要责任,而业主亦须负担起因其雇佣选择失误所引发的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装修工人受伤怎么分责
在为私人工作的情况下,若行为构成了帮工的性质,通常情况下所产生的责任应由被帮工方承担。然而,若是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伤害或损失的话,则双方需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具体的责任分配,将会根据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裁定,包括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营养费等方面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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