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行电动车撞上倒车谁的责任
在车辆倒车时发生与直行车辆的碰撞事件中,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应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影响及其过错严重性的深入考量进行评定。若由某一方的过失直接诱发了本次事故,则应承担全责;反之,若倒车方及直行方皆有过错,从而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他们将依据各自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决定性作用以及他们的过错之严重性,平等地分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隧道中倒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直行电瓶车避让转弯汽车摔跤算谁的
电动自行车在行驶时规避机动车而导致意外摔倒的事故责任归属原则如下:
1.若机动车在当时的行驶过程中存有违规操作的情况,那么电动自行车的躲避动作便是合理合法的,由此应当由机动车负全部责任;
2.同样地,若机动车在当时的行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但电动自行车的躲避动作却存在不适当之处,则此时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双方皆需责任人,共同担责;
3.若机动车在当时的行驶过程中并无任何违规行为,那么电动自行车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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