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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撤销权依其本质属性归类于形成权范畴;作为一项实体法律制度,撤销权正以其独特的存在地位,发挥着实质性的作用;
同时,撤销权又因其与债权紧密相连,成为债权之附属权益;更为重要的是,撤销权从总体上看,既具备形成权的特征,亦含有请求权的要义,实可谓集二者于大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的作用有哪些
在涉及撤销权时,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务人需实施了特定行为;
其次,该行为应当具备以财产作为基础的特征;
最后,该行为对债权构成损害,而通过债权人成功行使撤销权之后,能够有效地将原本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因行使撤销权而丧失的相关商品或者权利重新恢复至债务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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