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秋节高速公路免费吗
在中秋节这一特定时间段中,高速公路实行正常票价制度,并不提供过路费用优惠或免费通行。考虑到各种利益的平衡问题,我国现行的公共交通政策大致上是以实现各种诉求的公正合理为主要目标。因此,仅有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以及国庆节等四个节假日被选中作为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日子,而其它的节假日如元旦节、端午节及中秋节则依旧按照既定标准缴纳相关的费用。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第一条
实施范围
(一)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二)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三)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各地机场高速公路是否实行免费通行,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中秋节有没有三倍工资
当遇到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四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依照该法律条款应对加班员工支付的工资应不低于其实际工资额的300%,同时不得以调休等方式进行替换和替代。在此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凡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进行工作的劳动者,其所得到的工资报酬不应低于原本工资数额的300%。
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这些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时,不能随意将劳动者的正常工资与加班工资抵消处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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