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财类犯罪侵犯的是占有权还是所有权
其中,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乃是首要的、重要的法益;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源于法定程序所规定的去修复一些现存的困境或脱离当前的处境,也被视作是财产领域中的法益之一。
然而,在违法性的占有现象中,从相较于本权者恢复原先状况这一角度来说,这种类型的占有并不能算作是财产罪所保护的法益范围之内。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侵财类案件刑事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侵占罪的立案标淮如下:当侵占金额在人民币2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时,即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上限。若侵占金额超出人民币200,000元,则已达到“数额巨大”的起始点。对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之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且拒绝归还的情况,应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等惩罚措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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