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体系对于转继承后产生继嗣权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然法院通常会认可诉讼方在案件中所提出的关于转继承后再代位行使继承权的主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其父(母)生前已去世,那么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代替其行使继承权;同样地,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其家长前去世,则由他们的子女代替其行使继承权。在此情况下,代位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通常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原本有权享有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转继承之后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在法定继承过程中,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即已离世且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应由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转为其合法继承人所有。
另外,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则由他们的直系晚辈血亲进行代位继承;而要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早于被继承人谢世,则由他们的子女进行代位继承。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通常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原本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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